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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放危險物質罪應該如何認定?

投放危險物質罪應該如何認定?

投放危險物質罪應該如何認定?

投放危險物質罪應該如何認定?

危險物品未遂與未遂發射的界限是,只要行為人的投毒行為危及公共安全,即使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也構成毒品未遂犯罪。造成嚴重傷害、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重大損失等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處罰。

應注意的是,在危險物品的犯罪和服用毒藥的行為之間的區別。不論投毒的場合,不論投毒行為的具體方向,只要行為人知道自己的投毒行為會造成不明人數或不明數量的牲畜投毒傷亡,並希望或讓這種結果發生,就應當予以公佈。

關於危險物品犯罪。如果投毒行為僅針對特定個人、特定家庭飼養的牲畜、承包魚塘等,其損害後果自覺限於本地區範圍,不應視為危險物品投送罪。對故意殺人罪、故意破壞財產罪、破壞生產經營罪等,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定罪。法律依據:刑法第115條:縱火,滴水的聲音,爆炸和釋放有毒、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其他危險方法造成嚴重傷害,死亡或重大損失的公共和私人財產監禁十年多來,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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