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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罪行賄行為如何來進行判斷?

非罪行賄行為如何來進行判斷?

非罪行賄行為如何來進行判斷?

一、非罪行賄行為如何來進行判斷?

非罪行賄行為應當嚴格的按照我們國家《刑法》389條所規定的行賄罪的構成要件來進行判斷,首《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行賄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本罪的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所在單位的正常活動,行賄對象是國家工作人員。

2、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行為。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是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本罪。

4、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

二、判處為行賄罪相關條件是什麼?

(一)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條,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解釋分別對“情節嚴重”、“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的犯罪情節作出具體規定。

(二)根據解釋,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三)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行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具備以下情形之一的,也被認定為“情節嚴重”:向三人以上行賄的;將違法所得用於行賄的;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嚴重危害民生、侵犯公眾生命財產安全的;向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影響行政執法和司法公正的。此外,行賄數額在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但具有以上情形的,也被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行賄罪目前來講當代社會嚴重的影響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工作活動,因此必須要對這種情況進行嚴厲的處罰,通常情況下是按照我國《刑法》389條所規定的行賄罪罪名來進行定罪量刑的。

標籤: 非罪 行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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