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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律中什麼是商業賄賂行為

我國法律中什麼是商業賄賂行為

什麼是商業賄賂行為

我國法律中什麼是商業賄賂行為

1.進行商業賄賂行為的主體可以是經營者,可以是商品的購買者,也可以是商品的銷售者,既可以是經營性服務的提供者,也可以是經營性服務的接受者。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個人,交易的雙方均可以成為主體,主體的範圍非常廣泛

2.商業賄賂的目的是為了爭取市場交易的機會,也即銷售商品或者購買商品,提供經營性服務或者接受經營性服務。這種目的使商業賄賂行為與其他賄賂行為相區別。其他賄賂行為的目的不是為了上述目的,而是為了其他目的

3.商業賄賂的對象為交易對方或者交易的經辦人或者對交易有影響的人,也包括單位。商業賄賂可以是給交易對方財物或者其他利益,也可以是給經辦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還可以是給對交易有影響的其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

4.商業賄賂行為的主體在主觀上是故意的,商業賄賂行為的主體在主觀上不存在過失問題;

5.商業賄賂的手段包括財物手段或者其他手段。財物手段是指直接給對方財物,其他手段是指不是直接給對方財物,而是給對方某種利益,如提供旅遊、度假、提供物的使用權、免費考察等。

商業賄賂與回扣

回扣是指經營者銷售商品時以現金、實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給對方單位或者個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價款的行為。作為回扣,是經營者一方給付的,是從商品的價款中退給對方單位或者個人的,這裏既包括現金,也包括實物,還包括其他形式。經營者給付回扣的目的是為了推銷商品或者購買商品。

筆者認為,回扣不一定均屬非法,非法的回扣,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回扣只是“暗中賬外”給與回扣或接受回扣的行為,明示的如實入賬的回扣就不是非法的,當然也就不是不正當競爭行為。所以,是明示入賬還是暗中賬外給付或者接受回扣是區分合法或者非法、正當競爭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界限。

商業賄賂與折扣

折扣是指經營者為了銷售商品或者購買商品,在銷售商品或者購買商品時,給予對方的價格優惠。折扣只發生在交易雙方之間即經營者之間,不發生在代理人、經辦人之間,也不發生在其他主體之間,這是折扣與回扣和佣金的重要區別之一。我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允許交易的雙方以明示入賬的方式給與對方折扣,由此可見,正當的競爭行為是以明示入賬的方式給對方折扣。這種行為也是合法的行為,接受折扣的經營者也要如實入賬。不正當的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不以明示入賬的方式給對方折扣,接受折扣的經營者沒有如實入賬的行為。

商業賄賂與佣金

佣金是指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給予為其提供服務的具有合法經營者資格的中間人的勞務報酬。佣金是給付中間人的勞務報酬,因為中間人為促成交易付出了勞務,佣金可以是一方支付,也可以是雙方支付,接受佣金的只能是中間人,而不是交易雙方,也不是交易雙方的代理人、經辦人,這是佣金和回扣、折扣的重要區別。接受佣金的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個人。筆者認為,給付佣金的應當明示,並且入賬,接受佣金的,必須如實入賬,給付佣金的,如果不明示入賬,就是不正當競爭行為,接受佣金的不如實入賬,也是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

商業賄賂與附贈

對於附贈行為,我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並沒有規定,但是,在實踐中,附贈行為是經常出現的,這種行為如果不加以限制,就可能變為不正當競爭行為。許多國家對附贈行為作了限制性的規定,如果附贈過度,就是不正當競爭行為。國家工商局規定允許在符合商業慣例贈送小額廣告禮品,按照商業管理贈送一些小額禮品作為一種符合商業慣例的促銷手段可以允許,但數額不能過多。

商業賄賂是我國不正當競爭當中的一種主要表現形式。這種不正當競爭行為與回扣、折扣和擁金等一系列的行為是不同的,會嚴重影響競爭者的合法權益。為維護經濟市場秩序的穩定和公平,我國是嚴令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這在我國經濟法中表現得很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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