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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精神病鑑定啟動條件

司法精神病鑑定啟動條件

司法精神病鑑定啟動條件
律師解析:司法精神病鑑定啟動條件法律沒有規定,結合醫學和法學,應當包括:反映有精神病家族史;曾經有過精神異常史,證據可能來源於親屬或者周圍人的反映;雖沒有明確病史,但親屬及周圍人反映涉案對象性格古怪、情緒不穩、行為衝動、睡眠規律反常、頭腦笨拙、動作幼稚、有抽搐史等;其他。法律依據:《司法鑑定程序通則》第十二條
委託人委託鑑定的,應當向司法鑑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鑑定材料,並對鑑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司法鑑定機構應當核對並記錄鑑定材料的名稱、種類、數量、性狀、保存狀況、收到時間等。
訴訟當事人對鑑定材料有異議的,應當向委託人提出。
本通則所稱鑑定材料包括生物檢材和非生物檢材、比對樣本材料以及其他與鑑定事項有關的鑑定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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