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刑事辯護 >取保候審 >

取保候審需要遵守的規定都有哪些?

取保候審需要遵守的規定都有哪些?

取保候審需要遵守的規定都有哪些?
律師解析:1、基本紀律:在取保候審期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刑事訴訟法》第69條的規定,不得有以下行為:
(1)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2)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5)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2、特別要求:在取保候審期間,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特殊規定中的一項或者多項:
(1)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2)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3)不得同時特定的活動;
(4)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角交執行機關保存。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k/xingshi/qubaohoushen/ldx69p.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