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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被批捕後取保候審歸誰辦

嫌疑人被批捕後取保候審歸誰辦

嫌疑人被批捕後取保候審歸誰辦

一、嫌疑人被批捕後取保候審歸誰辦?

批捕後取保候審歸公安機關辦理,被公安執行逮捕後,案件還沒有移交到檢察院,這個階段屬於偵查階段,案件仍然由公安局管轄,申請取保候審的申請書應當交給公安局辦案人員。

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規定: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二、檢察院逮捕的條件有哪些?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規則的規定,逮捕的條件為: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所謂“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

(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

(2)有證據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三、取保候審期間遵守哪些規定?

被取保候審人的義務。依據《新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能辦理取保候審的單位基本上就是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了,可犯罪嫌疑人還在公安機關,總不能不清不楚的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取保候審。但是,可能批捕以後的取保候審只是犯罪嫌疑人一廂情願的想法,個人認為正常情況下辯護人都不會讓取保候審延遲到批捕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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