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批捕的幾種情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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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予批捕的幾種情況有哪些?
證據不足,不能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構成犯罪。構成犯罪,無逮捕必要,檢察院不得批捕。
司法實踐中,有下列情況,檢察院一般也不批捕:
1、屬於預備犯、中止犯、或者防衞過當、避險過當的;
2、主觀惡性極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從犯、脅從犯,犯罪後自首、有立功表現或積極退髒、賠償損失、確有悔罪表現的;
3、過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後有悔罪表現,有效控制損失或者積極賠償損失的;
4、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雙方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達成和解協議,經審查,認為和解系自願、合法且已經履行或提供擔保的;
5、犯罪嫌疑人系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學生,本人有悔罪表現,其家庭、學校或者所在社區、居委會、村委會具備監護、幫教條件的;
6、年滿七十五週歲以上的老年人的;
7、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9、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構成犯罪。(《刑訴法》第15條)以該理由不予批准逮捕,則説明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司法程序終結。公安機關進行行政處罰。如果受害人不自訴,則不再走法院程序。
10、構成犯罪,無逮捕必要。以該理由不予批准逮捕,則説明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構成犯罪,只是不需要採取逮捕的強制措施。這時案件司法程序未終結,該案將提起公訴。
11、證據不足。以該理由不予批准逮捕,則説明認定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證據不足,需要補充證據。如果犯罪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則公安機關應當變更強制措施,繼續偵查,待證據充分後再提起批准逮捕。這時案件是否提起公訴則要看公安機關偵查的情況。
一般來説,如果不是因為證據不足或者是沒有構成犯罪,不能夠將犯罪嫌疑人進行逮捕的話,那就是因為一些實際原因對於犯罪嫌疑人已經不適合進行逮捕了,因為其身體狀況或者是年齡原因進行逮捕的話,有為我國法律對人權的相關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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