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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裏的嫌疑人收到批捕告知書是什麼意思?

看守所裏的嫌疑人收到批捕告知書是什麼意思?

看守所裏的嫌疑人收到批捕告知書是什麼意思?

一、看守所裏的嫌疑人收到批捕告知書是什麼意思?

檢察機關通知,意味着案子已經移送到檢察機關審查起訴了。

1、通知書來,意味着案子已經偵查終結了;

2、檢察機關審查的結果有二個:移送法院起訴;不移送法院起訴。不過,正常情況下,一般是移送法院起訴的。不起訴的,只是極少的個別案例。當然,這種可能性還是有的。

3、檢察機關的通知是必須的,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機關接到案子後,必須在3日內發出上述的二個通知。這是檢察機關在履行法定的義務。

4、審查起訴的時間,一般是一個月,也可以延長半個月。審查完畢,一般是要起訴到法院的。

在司法實踐中,被取保候審的案子,最終一般是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判處緩刑,當然也可能是拘役、管制甚至單處罰金。換句話説,最終的結果,人是不會進去坐牢的。而放在社區進行矯正。

二、《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蔘加公安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

第八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一)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

(三)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第八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八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於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説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我國的法律會在各個方面都規範着公民的行為,如果做出了任何的違法行為後,不僅會給其他公民的權益造成侵害,同時也是會給社會的治安和秩序造成危害,那麼司法機關是會根據犯罪行為進行立案調查,當已經充分掌握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後,也是可以將犯罪嫌疑人進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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