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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參與聚眾淫亂的處罰是怎麼樣的?

對參與聚眾淫亂的處罰是怎麼樣的?

一、對參與聚眾淫亂的處罰是怎麼樣的?

對參與聚眾淫亂的處罰是怎麼樣的?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九條中對參與聚眾淫亂活動的行為規定了行政處罰,即參與聚眾淫亂活動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根據這一規定,只要是聚眾淫亂活動的參與者,都要依法給予治安處罰,

二、聚眾淫亂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一條:

聚眾進行淫亂活動的,對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誘未成年人參加聚眾淫亂活動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根據法律規定,所謂的聚眾淫亂罪,是指聚集眾人進行集體淫亂活動的行為,具體而言,是指糾集三人以上(不論男女)羣奸羣宿或者進行其他淫亂活動。而且,參與者必須是自願的。

該罪名來源於1979年刑法第第一百六十條規定的流氓罪,1997年刑法修訂的時候,流氓罪被拆成聚眾淫亂罪,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尋釁滋事罪和聚眾鬥毆罪五個小罪名。其中,聚眾淫亂罪就是在現行《刑法》第三百零一條。

三、強迫賣淫罪的處罰標準?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 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組織、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犯前兩款罪,並有殺害、傷害、強姦、綁架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為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組織他人賣淫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三百六十一條 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利用本單位的條件,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百五十九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前款所列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綜合上面所説的,聚眾淫亂就是屬於多人蔘與淫亂的活動,從而構成違法的行為,只要有參與者一般就會上接用治安的條款來進行處罰,從而給予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所以,執法人員在進行處理的時候就會不同的情況來進行決定拘留的天數。

標籤: 聚眾 處罰 淫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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