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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民事訴訟執行方式有哪些?

盜竊民事訴訟執行方式有哪些?

盜竊民事訴訟執行方式有哪些?

日常生活中,盜竊是常見的財產性犯罪,在一些治安不太好的地方,這種事情經常發生。發生盜竊案後,受害人應該及時報案,這種屬於刑事犯罪,法院最終會做出刑事判決。針對損失賠償,受害人還可以提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那麼,盜竊民事訴訟執行方式有哪些?下面我們跟隨小編一起了解下。

一、盜竊民事訴訟執行方式有哪些?

1、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查詢是指人民法院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單位調查詢問或審查追問有關被申請人存款情況的活動。

凍結是指人民法院在進行訴訟保全或強制執行時,對被申請執行人在銀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單位的存款所採取的不準其提取或轉移的一種強制措施。

人民法院採取凍結措施時,不得凍結被申請執行人銀行賬户內國家指明用途的專項資金。但被申請執行人用這些名義隱蔽資金逃避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凍結。

2、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

《民事訴訟法》第222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3、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被申請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

查封是一種臨時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對被申請執行人的有關財產貼上封條,就地封存,不準任何人轉移和處理的執行措施。

拍賣是人民法院以公開的形式、競爭的方式,按最高的價格當場成交,出售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二、哪些情況下可以提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由於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並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後,可以告知因犯罪行為遭受物質損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已死亡被害人的近親屬、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綜上所述,盜竊屬於一般性財產侵害案件,根據相關司法解釋,也屬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疇。受害人在刑事審理階段,可以向法院主張民事賠償。盜竊民事訴訟執行的手段有凍結、扣押犯罪嫌疑人資產、提取、扣除犯罪嫌疑人的收入等。申請強制執行,是追回損失的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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