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刑事辯護 >國家賠償 >

實體駁回國家賠償請求後能否申請重新審查?

實體駁回國家賠償請求後能否申請重新審查?

實體駁回國家賠償請求後能否申請重新審查?

在當事人進行相關國家賠償申請時已經是通過相應部門的審核的,但是由於部分環節的出錯相關賠償是屬於不符合實情的。那麼,實體駁回國家賠償請求後能否申請重新審查呢?按照相關部門的規定,當事人是可以進行再次申請審查的,同時當事人應當提供有力的新證據。

一、決定駁回國家賠償請求後能否申請重新審查?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受理審查民事申請再審案件的若干意見》的通知(法發〔2009〕26號)第三十一條:再審申請被裁定駁回後,申請再審人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請再審的,不作為申請再審案件審查處理。申請再審人不服駁回其再審申請的裁定,向作出駁回裁定法院的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的,不作為申請再審案件審查處理。

根據這個規定,申請再審人不服駁回其再審申請的裁定,以相同理由申請再審的,法院不作為再審申請處理。不過,如果:

1、原來的再審申請被駁回是因為申請再審人主張的事實缺乏證據支持,

2、申請再審人主張的事實存在與否可能影響案件的判決結果,

3、申請再審人提供的新證據可能證明其事實主張,

那麼,再審申請人可以在其再審申請被駁回後,再次申請再審。

二、請求國家賠償的程序是怎樣的?

1、首先,提起國家賠償的請求人為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係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

2、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義務機關為在自身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給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造成損害的行政機關以及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機關。行政賠償也可以在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出。

3、要求賠償應當遞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具體的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申請的年、月、日。

三、申請國家賠償駁回怎麼辦?

賠償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給予賠償;逾期不賠償,或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行政賠償的請求人可自期間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刑事賠償的請求人可自期間屆滿之日起30日內向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複議機關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對複議決定不服,在收到決定之日起30日內,或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自期間屆滿之日起30日內,請求人可以向複議機關所在地同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關於實體駁回國家賠償請求的具體程序和注意事項上文以及詳細説明,若是您與上述情況類似可以進行參考。同時早再次進行審查的過程中當事人應當展開有效的證據以及按照法定程序有序進行。國家賠償再次審查相關工作人員更應當引起重視和工作的認真。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k/xingshi/guojiachang/r9o1jp.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