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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迴轉與國家賠償是什麼?

執行迴轉與國家賠償是什麼?

執行迴轉與國家賠償是什麼?

在新聞中我們經常能看到有些冤假錯案的犯人在洗清不白之冤重新迴歸到正常人的生活中時國家都會給予相應的補償,但是在這期間很多人經常會聽到執行迴轉這個詞語,那麼執行迴轉與國家賠償到底是什麼呢?小編為大家帶來相關的資料一份,幫助你進行具體瞭解。

一、什麼是執行迴轉?

執行迴轉又稱再執行,是指在案件執行中或者執行完畢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撤銷或者變更的,執行機關對已被執行的財產重新採取執行措施,恢復到執行程序開始時的狀況的一種救濟制度。執行迴轉制度是針對執行發生的錯誤而採取的一種補救措施,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和《執行規定》第109條對此作了規定。

二、什麼是國家賠償?

國家賠償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行使職權給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人身權或財產權造成損害,依法應給予的賠償。國家賠償由侵權的國家機關履行賠償義務。

根據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國家賠償一般包括行政賠償、刑事賠償。

三、執行迴轉的條件與方式

(一)條件

1、人民法院製作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在執行完畢後,依審判監督程序被撤銷;

2、人民法院製作的先予執行的裁定,在執行完畢後,被本院的生效裁判或上級人民法院的終審裁判所撤銷的,因先予執行而取得財務的一方應當返還。

3、其他機關製作的由人民法院製作的法律文書在執行完畢後,被製作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依法撤銷的。

(二)程序

1、民事訴訟法第214條規定:執行完畢後,據以執行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的,對已被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做出裁定,責令取得財產的人返還;拒不返還的,強制執行。

2、最高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11條規定:人民法院先執行後,依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申請人應當返還因先予執行所取得的利益的,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定。該意見第275條規定: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執行完畢後,該法律文書被有關執行機關依法撤銷的,經當事人申請,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的規定。

3、執行迴轉有以下幾個特徵:

(1)執行迴轉的基礎是基於執行的法律文書的應執行內容全部執行完畢或部分執行。

(2)執行迴轉的起因是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變更,不再具體執行力。

(3)新的法律文書使取得財產的人喪失合法依據。

(4)執行機關依據職權或當事人申請,責令取得財產的原債權人返還財產及孳息。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有一些情況使執行迴轉不能,如執行標的物為特定物被原債權人消耗的情況

是執行機關對被執行的財產進行採取執行措施。國家賠償則是因為國家機關的人員在形式公職的過程中對於公民的人身和財產造成傷害,這時就必須要依法給予相應的補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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