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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無罪國家賠償可否依法申請

被判無罪國家賠償可否依法申請

被判無罪國家賠償可否依法申請

有的案件在審理的過程中,有的案件雖然證據不足也會進行判刑,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構成了嚴重的傷害,法律對此,這類情形也是有規定的,按照國家賠償法的要求,可以依法申請被判無罪國家賠償。為自己受損的合法權益爭取最大的補償,這也是法律對於當事人的保護,但是如何申請國家賠償呢,下面本站小編就為您詳細介紹。

一、被判無罪國家賠償可否依法申請

《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四)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綜上,被批准逮捕後,被法院宣告無罪而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當事人可以向作出批准逮捕決定的人民檢察院提出國家賠償申請。

二、被確定無罪後向誰索賠

向最後處理的機關申請賠償。公安機關對公民採取刑事拘留措施後,檢察機關又採取批准逮捕措施。或者對公民採取刑事拘留和逮捕措施後,審判機關曾作出有罪判決,在公民最終確定無罪的情形下,誰來進行賠償?這在實踐中由誰作為賠償義務機關存在不同認識。

為了方便賠償請求人申請國家賠償,規範國家賠償處理程序,採取賠償義務機關後置設定方式,明確了以有罪方式作出過最後處理的國家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如對公民採取刑事拘留措施後又採取逮捕措施,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又如對公民採取拘留和逮捕措施後,法院一審判決有罪,二審發回重審後作無罪處理的,作出一審有罪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

三、國家賠償的計算標準

國家賠償法規定賠償標準的原則是,既要使受害人所受到的損失得到適當的彌補,又要考慮國家的經濟和財力負擔狀況。我國國家賠償標準基本採用慰撫性原則。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計算標準

《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1)造成身體損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人。減少的收人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5倍。

(2)造成部分或全部喪失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確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倍;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應當支付生活費。

(3)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開始被判有罪,後來改判無罪。這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是非常大的,不僅造成了人身損害,同時也會造成名譽和精神的損害。對於這類情況,法律也是充分考慮到了,也是站在了當事人的角度,設立了國家賠償,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國家賠償,對自己的損失做出補償。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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