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法律文書 >民事訴訟 >

民事訴訟法中證據的種類和效力

民事訴訟法中證據的種類和效力

民事訴訟法中證據的種類和效力

受案範圍,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都有明確的管理範圍,比如普通的基層法院不能審理涉外專利侵權案件,這在法律中有明確的規定,所以,當事人在起訴時候,一定要明確是否在該法院的受理範圍。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民事訴訟法中的證據種類及證明效力有哪些內容呢?

證據的證明效力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證據規定》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
(一)證明同一事實的數個證據,其證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認定:
1、國家機關以及其他職能部門依職權制作的公文文書優於其他書證;
2、鑑定結論、現場筆錄、勘驗筆錄、檔案材料以及經過公證或者登記的書證優於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
3、原件、原物優於複製件、複製品;
4、法定鑑定部門的鑑定結論優於其他鑑定部門的鑑定結論;
5、法庭主持勘驗所製作的勘驗筆錄優於其他部門主持勘驗所製作的勘驗筆錄;
6、原始證據優於傳來證據;
7、其他證人證言優於與當事人有親屬關係或者其他密切關係的證人提供的對該當事人有利的證言;
8、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優於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
9、數個種類不同、內容一致的證據優於一個孤立的證據。
10、 以有形載體固定或者顯示的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以及其他數據資料,其製作情況和真實性經對方當事人確認,或者以公證等其他有效方式予以證明的,與原件具有同等的證明效力。
(二)三個例外規定
1、 在庭審中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在代理權限範圍內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明確表示認可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該事實予以認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2、 在行政賠償訴訟中,人民法院主持調解時當事人為達成調解協議而對案件事實的認可,不得在其後的訴訟中作為對其不利的證據。
3、在不受外力影響的情況下,一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對方當事人明確表示認可的,可以認定該證據的證明效力;對方當事人予以否認,但不能提供充分的證據進行反駁的,可以綜合全案情況審查認定該證據的證明效力。
四、可以直接認定的事實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證據規定》第六十八條
下列事實可以直接認定:
(一)眾所周知的事實;
(二)自然規律及定理;
(三)按照法律規定推定的事實;
(四)已經依法證明的事實;
(五)根據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推定的事實。
上列(一)、(三)、(四)、(五)項,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六) 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書或者仲裁機構裁決文書確認的事實,可以作為定案依據 。但是如果發現裁判文書或者裁決文書認定的事實有重大問題的,應當中止訴訟,通過法定程序予以糾正後恢復訴訟。
如司法審查優於行政審查。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k/wenshu/minshisusong/lxvegw.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