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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民事訴訟一般程序

簡易民事訴訟一般程序

簡易民事訴訟一般程序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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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的一般程序

  民事訴訟的一般程序大概都是經過起訴和受理、審查前的準備、開庭審理、判決或者裁定幾個基本的程序。rn  1、起訴和受理rn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rn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rn  2、審理前的準備rn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rn  被告提出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rn  3、開庭審理rn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祕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rn  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祕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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