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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 繼承糾紛管轄

仲裁 繼承糾紛管轄

繼承糾紛管轄 仲裁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着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類型案件呈現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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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糾紛提交仲裁的管轄原則


按照《仲裁法》的相關規定,當事人用仲裁方式解決爭議,應當雙方自願,達成書面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機構不予以受理。仲裁沒有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仲裁機構也不按行政區劃設置,當事人可以按雙方的意願選擇任何仲裁機構對爭議進行仲裁。仲裁裁決具有強制性,當事人應當履行,否則權利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裁決作出後,除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或者不予以執行的除外,產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就同一爭議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不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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