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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辦? 警察不受理損毀他人財物的案件

怎麼辦? 警察不受理損毀他人財物的案件

一、警察不受理損毀他人財物的案件,怎麼辦

警察不受理損毀他人財物的案件,怎麼辦?

當事人的財物被他人損毀後,找公安機關進行報警,警察不受理的,可以進行檢舉或者控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應當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不嚴格執法或者有違法違紀行為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行政監察機關檢舉、控告;收到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依據職責及時處理。”

警察不受理案件的,當事人可以去相應的機關進行檢舉或者控告,行政機關收到投訴後,會進行相應的調查,情況屬實的,會對相關人員進行處罰,並且責令公安機關儘快受理案件;確實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會告知當事人理由,當事人認為理由不合理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

二、警察不作為的法律責任

警察不作為的情節不嚴重的,一般會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和開除,行政機關會按照警察的具體情節,選擇合適的行政處分進行處罰。情節比較嚴重的,會涉嫌構成犯罪,會追究警察的刑事責任,會涉嫌構成玩忽職守罪,然後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追究其刑事責任,人民法院審理後,對警察會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會被人民法院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在犯罪的過程中,警察有徇私舞弊行為的,會被人民法院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會被人民法院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綜上所述,當事人因財物被他人損毀後,去公安機關進行報警,警察不願意受理的,當事人可以向有關機關進行檢舉或者控告,追究警察不作為的責任,行政機關查證屬實的,應當按照法律的規定追究其責任,並且儘快受理當事人的案件,儘快依法作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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