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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二審還要重新質證嗎?

民事訴訟二審還要重新質證嗎?

一、民事訴訟二審還要重新質證嗎?

民事訴訟二審還要重新質證嗎?

一審已經質證的證據,二審就不需要再質證,二審主要是控、變雙方提交新的證據進行質證。

1、一審法院對雙方提供的證據進行質證,對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以及有無證明力、證明力大小等根據高度蓋然性、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等規定,結合日常生活規則、個案綜合情況進行認定。

2、如果是有新的證據、當時的證據有問題或者是確有其他合理要求的。則可以重新質證。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證據。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鑑定人、勘驗人發問。當事人要求重新進行調查、鑑定或者勘驗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二、民事訴訟當事人的種類有哪些?

民事訴訟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保護其權益,因而使訴訟成立的人,稱為原告。與原告相對的一方,被控侵犯原告權益,需要追究民事責任,並經法院通知其應訴的人,稱為被告。

對他人之間的訴訟標的有獨立的請求權或雖無獨立的請求權,但是與案件的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而參加他人之間正在進行的訴訟的人是第三人。

不以自己的名義,而以他人名義進行訴訟的人,如訴訟代理人,不是民事訴訟當事人。雖然以自己的名義參與訴訟,但不受法院裁判約束,沒有利害關係的人,如證人、鑑定人,也不是民事訴訟當事人。因不同的訴訟階段和程序而有所不同。在第一審的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中,稱原告、被告;特別程序中稱申請人。在第二審程序中,稱上訴人、被上訴人。在再審程序中,適用第一審程序的,稱原告、被告;適用第二審程序的,稱上訴人、被上訴人。在執行程序中,稱申請人、被申請人。

民事訴訟二審只能提交一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二審時對一審已經質證過的證據不需要質證。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應原告、被告和訴訟第三人組成,以自己的名義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的當事人是原告;與原告相對應的一方,需要被追究民事責任的應訴人是被告。以他人的名義進行訴訟的人是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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