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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財產保全制度是指是什麼? ​

訴訟財產保全制度是指是什麼? ​

訴訟財產保全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作出判決前,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生效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時,為了保證將來作出的判決得以順利執行,或為了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爭議的標的物所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限制當事人處分的一種強制措施。

​ 訴訟財產保全制度是指是什麼?

訴訟財產保全制度是民事訴訟過程中一項重要的權利保障措施,司法實踐中,債務人轉移財產,逃避訴訟和執行,特別是涉案金額較大的案件,如不立即採取一定的保護措施,債務人可能會迅速轉移其可供執行的財產,債權人合法權益可能遭受嚴重的甚至難以彌補的損害,如果保全了債務人的主要債務後,債務人可能被迫應訴或主動找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進行談判。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條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第一百零一條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條 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第一百零三條財產保全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複查封、凍結。

第一百零四條 財產糾紛案件,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條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第一百零三條 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主要包括:

(1)保存價款,即對不宜長期保存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當事人及時處理,人民法院存價款,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予以變賣,保存價款;

(2)扣押房屋、車輛及財產權證照,並通知有關產權登記機關;

(3)人民法院可以保全抵押物、留置物,但是抵押權人、留置權人有有先受償權;

(4)保全被申請人到期債權。即債務人的財產不能滿足保全請求,但對第三人到期債權,則可以裁定第三人不得對債務人清償,第三人要求償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財務或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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