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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醫療事故訴訟時效是怎樣的?

死亡醫療事故訴訟時效是怎樣的?

一、死亡醫療事故訴訟時效

死亡醫療事故訴訟時效是怎樣的?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行使權利即喪失請求人民法院對自己權益予以保護的權利。法律對於訴訟時效的規定屬於強制性規定。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內。否則,原告的勝訴權將消滅。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及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對於醫療侵權糾紛,則適用1年的訴訟時效,而對於合同違約糾紛,則適用3年的訴訟時效。

由此可知,患者如與醫院發生糾紛後欲追究醫院侵權責任的訴訟,適用特殊訴訟時效期間,訴訟時效為1年;如把醫療糾紛作為一種醫療合同糾紛,則適用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

但在一般情況下,人民法院受理醫療糾紛案件大多以醫療侵權糾紛受理。因此作為患者及其家屬,在發生醫療糾紛後,一定要注意訴訟時效的規定,不僅有利於證據的收集,也可避免因超過訴訟時效而使自己喪失勝訴的權利。

二、怎麼延續醫療事故訴訟時效

1、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2、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法律後果。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自願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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