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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的管轄具體指的是什麼

民事訴訟的管轄具體指的是什麼

民事訴訟的管轄具體指的是什麼

民事訴訟的管轄具體指的是什麼

民事訴訟管轄又稱“民事審判管轄”。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基於管轄權而產生,是對民事案件審判權的一種“恆定”,法院對於沒有管轄權的民事案件無權審理。各國法律規定管轄不盡一致,一般按三種不同的標準劃分:以法律規定和法院裁定為標準,分為法定管轄和裁定管轄,法定管轄又可分為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裁定管轄又分為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

(2)以強制規定和任意規定為標淮,分為專屬管轄和協議管轄。

(3)以訴訟關係為標準,分為共同管轄和合並管轄。管轄一經確定,法院取得對案件的審判權,當事人不能去其他法院起訴或應訴。

主管只劃定了民事審判權作用的範圍,只解決了哪些糾紛可以作為民事訴訟受理,而未解決具體由哪個法院來受理這一糾紛。我國的法院有四級,除最高人民法院外,每一級都有許多個,因此,在解決了某一糾紛屬於法院民事訴訟受案範圍的問題後,接着就需要對屬於法院民事訴訟受案範圍的糾紛作進一步劃分,將它們具體分配到各個法院。這意味着需要做兩次分配:第一次分配發生在不同級別的法院之間,通過分配明確四級法院各自受理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第二次分配是在第一次基礎上進行的,也是在同級法院之間進行的,任務是將通過第一次分配劃歸本級法院受理的一審民事案件進一步分配到同一級中的各個具體法院。管轄制度正是通過這樣的分配來使民事審判權得到具體落實的。

主管與管轄是民事訴訟中具有密切聯繫的兩個概念。主管先於管轄發生,它是確定管轄的前提與基礎,只有首先確定某一糾紛屬於民事訴訟受案範圍後,才有必要通過管轄將它具體分配到某個法院,而管轄則是對屬於法院民事訴訟主管範圍案件的具體落實,確定由哪個法院來具體行使審判權。

民事訴訟的管轄是法律上範圍限定,有關部門會按照具體的要求進行合理的處置,但是在有關問題的解決上會有不少的難度,但是最為關鍵的就是自己的權益維護會有法律上的程序衝突,因此有關的當事人需要自己積極的踐行,進而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進行合理的處置。

標籤: 民事訴訟 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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