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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取得時效規定的內容如何?

民法總則取得時效規定的內容如何?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民法總則取得時效規定的內容如何?

一、取得時效規定

取得時效,又稱為佔有時效,是指自主的、和平的、公然的佔有他人的動產、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權的事實狀態經過一定的期限以後,將取得該動產的所有權或其他財產權。取得時效制度最早始於古羅馬法。取得時效和訴訟時效共同構成了傳統民法上的時效制度。根據各國民法的相關規定,取得時效要發生效力,就必須具備一定的構成要件。取得時效的構成要件可以分為普通取得時效的構成要件和特殊取得時效的構成要件。取得時效有效成立後,一方面佔有人取得佔有物的所有權及其他物權,另一方面原財產所有人喪失所有權及其他物權。

取得時效是所有權原始取得的一種方式。我國暫無適用取得時效。

二、取得時效要件

(1)動產所有權取得時效要件

第一,需自主、和平、公然、持續地佔有。自主佔有是與他主佔有相對而言的,以不須表示為原則。公然佔有指非以隱藏的方法佔有,佔有人主觀沒有故意使他人不知其佔有的事實,應以一般社會觀念決定。

第二,佔有需持續達一定期間。所謂持續佔有即佔有未出現中斷情形。期間長短事關真正權利人以及佔有利用人以及利害關係人利益,故必須合理確定。佔有期間一般從佔有人無瑕疵佔有之時開始計算。

(2)不動產所有權取得時效要件不動產登記在中國物權法中僅具有公示效力,沒有公信力,對於其取得時效,其構成要件還應當包括:第一,登記權利人即名義人並不是實際權利人;第二,佔有人持續佔有達法定期間,且在該期間內名義人未被登記機關塗銷;最後,關於期間的具體規定,應注意兩方面的問題:

(1)區分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對於善意的可以規定較短的期間。

(2)區分動產和不動產,對於不動產應該適用較長的期間。

取得時效的內容小編已經整理出來了,關於民法中,很多的內容都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可以説民法是最貼近我們生活的一部法律,像很多經濟法,國際法這些法律的專業性比較強,離我們都非常的遙遠,所以民法對於我們百姓來説是非常的有意義的法律

標籤: 民法 時效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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