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179條的相關內容是什麼
- 訴訟仲裁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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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民事賠償責任是對侵犯他人民事權利的法律後果所承擔的金錢補救的民事責任。民事賠償責任可產生於合同、侵權等領域。民事賠償秉承的原則是“有多少損害,賠償多少”,既要讓受害人填平損失,又不能讓受害人由此獲利。民事賠償區別於補償,後者是在特定的情況下對受害人的損失進行一定程度的彌補,不遵循完全賠償原則。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重作、更換;
(七)繼續履行;
(八)賠償損失;
(九)支付違約金;
(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一)賠禮道歉。
法律規定懲罰性賠償的,依照其規定。
本條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第一百八十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五百七十七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如果產生民事糾紛,可根據具體情況,依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確認雙方的責任。《民法典》是關係我們日常生活的法律保障,我們應該儘可能多的多學習多掌握一些《民法典》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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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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