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犯罪家人被拘留後家屬該怎麼知道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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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嫌犯罪家人被拘留後家屬該怎麼知道消息?
涉嫌犯罪家人被拘留後,公安機關會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二、刑事拘留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1、有權決定採用拘留的機關一般是公安機關。
人民檢察院在自偵案件中,對於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以及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犯罪嫌疑人也有權決定拘留。
2、刑事拘留只有在緊急情況下才能採用。
只有在緊急情況下,來不及辦理逮捕手續而又需要馬上剝奪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才能採取拘留;如果沒有緊急情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有時間辦理逮捕手續,就不能先行拘留。
3、刑事拘留是一種剝奪公民自由的強制措施。
與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相比較,拘留的特點在於完全剝奪公民人身自由,而非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就剝奪公民自由而言,拘留與逮捕具有相似性,都屬於羈押的一種,因而也只有在確有必要時才能採用。
4、刑事拘留是一種臨時性措施。
拘留的期限較短,隨着訴訟的推進,拘留要及時予以變更,或者轉為逮捕,或者變更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或者釋放被拘留的人。
5、刑事拘留的對象具有特定性。
只能適用於法律嚴格規定的情形。
在辦案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採取了刑事強制措施以後,除非沒有辦法通知嫌疑人的家屬,比如嫌疑人拒不告知家屬的聯繫方式,其他情況下都會依法告知家屬的。但是家屬收到通知後也見不到犯罪嫌疑人,家屬可以給犯罪嫌疑人委託辯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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