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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侵權責任舉證責任分配方法有什麼?

特殊侵權責任舉證責任分配方法有什麼?

一、特殊侵權責任舉證責任分配方法有什麼?

特殊侵權責任舉證責任分配方法有什麼?

特殊侵權糾紛的舉證責任主要如下:

1、因新產品製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由製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產品製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承擔舉證責任;

2、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條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能夠證明不存在質量缺陷的除外。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

二、侵權責任的免責事由包括哪些?

侵害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同時也規定了在具備一些條件時,可以減輕或免除侵權人的責任。

1.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2.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3.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

4.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辦理。

5.因正當防衞造成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正當防衞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衞人應承擔適當的責任。

6.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責任或者給予適當補償。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發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

特殊的侵權行為應當誰主張、誰舉證,侵權責任有一定的免責事由,第一個是由於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損害,行為人可以不承擔責任;由於受害者故意行為造成的損害,行為人不承擔責任;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害,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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