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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提高訴訟標的改變級別管轄怎麼處理?

故意提高訴訟標的改變級別管轄怎麼處理?

一、故意提高訴訟標的改變級別管轄怎麼處理?

故意提高訴訟標的改變級別管轄怎麼處理?

第一,從立案登記秩序的角度。立案登記制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訴必理,充分保障當事人的訴權,但這並不意味着人民法院在立案階段對當事人起訴不進行審查。相反,為了保障當事人規範、有效行使訴權,人民法院在立案階段應當依法對當事人的起訴進行必要審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至第二十條對我國四級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分別作出了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對高、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的訴訟標的額標準亦有明確規定。各級法院依照上述規定各自受理屬於自己管轄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當事人故意虛高訴訟標的額、抬高案件級別管轄,違反了上述規定,擾亂了立案登記秩序。人民法院對此予以審查,是維護登記立案秩序的職責所在。

第二,從誠信訴訟的角度。誠實信用原則是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故意虛高訴訟標的額、抬高案件級別管轄,是對訴權的濫用,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人民法院對此予以審查,是維護訴訟誠信、防止當事人濫用訴權的必然要求。

第三,從訴訟收費的角度。依法交納訴訟費,是民事訴訟當事人的法定義務,但並非是當事人啟動民事訴訟的對價。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不得規避法律關於級別管轄的規定。

儘管依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當事人應按訴訟標的額交納訴訟費,訴訟費由敗訴方負擔,虛高訴訟標的額的當事人最終將承擔未獲法院裁判支持的訴訟標的額所對應的訴訟費,為其虛高訴訟標的額的行為承擔一定的法律後果,但這並不意味着當事人可以承擔訴訟費為代價,故意虛高訴訟標的額、提高案件級別管轄,將本應由下級法院管轄的民商事案件,抬高至上級法院審理。綜上所述,人民法院在立案階段對當事人是否虛高訴訟標的額、抬高案件級別管轄問題進行審查,是保障當事人規範行使訴權、維護訴訟誠信和立案登記秩序的必然要求,並不損害當事人訴權。當然,人民法院在立案階段對當事人是否虛高訴訟標的額的審查是有限度、有條件的,不能代替實體審理工作。通常情形下,人民法院僅圍繞原告起訴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三項關於“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的規定進行審查,對原告訴請的標的額應否予以支持,留待案件實體審理階段解決。但在被告提出原告虛高訴訟標的額的主張,並就此提出級別管轄異議的情形下,人民法院應對原告是否故意虛高訴訟標的額、抬高案件級別管轄進行審查。如經審查,原告確實存在故意虛高訴訟標的額、抬高案件級別管轄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認定被告提出的級別管轄異議成立,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對於故意虛高訴訟標的額、抬高案件級別管轄的情形,應從主客觀兩個方面予以把握。主觀上,原告有通過虛高訴訟標的額以抬高案件級別管轄的意圖,即為規避級別管轄,提高案件審級而故意虛高訴訟標的額。原告主張的訴訟標的額可能無法得到人民法院裁判部分或者全額支持,但主觀上並無規避級別管轄意圖的,不在此列。客觀上要符合兩個條件。一是原告訴請的標的額明顯缺乏依據,包括缺乏相應證據支撐、主要證據系偽造、證據間存在明顯矛盾,以及缺乏法律依據等,人民法院經初步審查即可確認原告訴請的標的額存在虛高情形;二是原告虛高訴訟標的額的行為足以抬高案件級別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級別管轄異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對人民法院在立案階段進行級別管轄審查也作出了明確規定。該《規定》第一條規定:“被告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受訴人民法院違反級別管轄規定,案件應當由上級人民法院或者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受訴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並在受理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裁定:(一)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二)異議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在法院對訴訟進行一定審查的情況下,會查明原告是否有提供訴訟標的額的相關行為,如果確定原告的確有提供訴訟標的額的行為的話,那麼可以根據訴訟管轄權的相關問題,將案件的管轄權移送到其他可以人民法院來進行相關的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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