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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結本次執行異議審查期限是多久

終結本次執行異議審查期限是多久

一、終結本次執行異議審查期限是多久?

終結本次執行異議審查期限是多久

終結本次執行異議審查期限是15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執行異議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二、執行終結的法定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七條 執行終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三、執行中止的法定條件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六條 執行中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

法院決定執行終結的話,會出具書面的法律文書,在裁定書中會告知當事人執行終結的原因,比如被執行人已經去世,沒有遺產可以用來執行,也沒有義務承擔人,這種情況下只能終結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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