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駁回起訴裁定書由誰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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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定駁回起訴裁定書由誰做出?
裁定駁回起訴裁定書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駁回起訴的幾種情形
1、主體不適格;
2、被告不明確;
3、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
4、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
5、受案後發現屬於刑事犯罪、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
6、有仲裁協議的;
7、屬於勞動爭議的;
9、重複起訴的。
第二審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錯誤的,應當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駁回起訴裁定有錯誤的,應當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審理。
二、駁回起訴訴訟費會退麼
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應當退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當事人對第一審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提起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退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
第二審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錯誤的,應當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駁回起訴裁定有錯誤的,應當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審理。
三、駁回起訴後能否再起訴嗎
可以再起訴。
1、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訴,符合起訴條件且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2、第二審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錯誤的,應當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駁回起訴裁定有錯誤的,應當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審理。
在當代的社會,目前我們國家對於裁定不會起訴是有非常明確的規定,主要就是因為案件在進行審理的時候發現確實是不符合我們國家的案件受理的條件,所以此時會做出一定的裁定,也就是裁定駁回起訴之後,如果就是符合起訴條件的話,可以再次的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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