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助執行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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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協助執行最新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不履行協助調查或執行義務
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外,並可以予以罰款:
(一)有關單位拒絕或者妨礙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
(二)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的;
(三)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扣留被執行人的收入、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轉交有關票證、證照或者其他財產的;
(四)其他拒絕協助執行的。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對仍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可以予以拘留;並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提出予以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
二、協助執行人的種類有哪些?
1、協助執行的相關單位。主要包括銀行、信用合作社、需要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的單位及執行人所在單位的協助執行。
2、協助執行的法院。由於委託執行有一定難度,許多人民法院的執行人員到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進行直接執行,但人地兩生、諸多不便,當地人民法院積極協助是做好執行工作不可缺少的條件。對外地法院派來的執行人員,當地人民法院應主動派人陪同,提供交通工具和通訊工具,並配合做好有關部門和執行人員的工作,瞭解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及對強制執行的態度;協助外地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如查封、扣押財產、凍結銀行賬户;協助外地人民法院採取強制措施等。
3、協助執行的公民。法院在執行中都有可能發生公民協助執行人員進行執行的情況,如公民交出被執行人存放在該處的錢、物、證券、車輛等,或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
三、法院強制執行的方式有哪些?
1、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4、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
5、強制被申請執行人遷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5、強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和支付遲延履行金。
法院強制執行時,難免會需要相關個人或單位配合法院的執行工作,比如債務人將本人名下的財產全部都轉移給了親朋好友,在法院強制執行時,就可以讓當事人退還債務人的合法財產,一般情況下,人民法院都會向協助執行人發協助執行通知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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