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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公證管轄法院規定是什麼?

強制執行公證管轄法院規定是什麼?

一、強制執行公證管轄法院規定是什麼?

強制執行公證管轄法院規定是什麼?

強制執行公證管轄法院是作出生效判決書的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於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執行有關問題的聯合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第一條規定,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債權文書具有給付貨幣、物品、有價證券的內容;

(二)債權債務關係明確,債權人和債務人對債權文書有關給付內容無疑義;

(三)債權文書中載明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或不完全履行義務時,債務人願意接受依法強制執行的承諾。

但債權文書除應具備以上條件外,根據《通知》規定,債權人申請強制執行的還需首先向原公證機關申請《執行證書》。《通知》第六條也規定了公證機關簽發執行證書應當註明被執行人、執行標的和申請執行的期限。因債務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而發生的違約金、利息、滯納金等,可以列入執行標的。

二、強制執行執行條件是什麼?

如果其他單位和個人持有被申請執行的財產、而由人民法院書面通知協助執行的,都有義務按通知的規定執行。凡是無故推託、拒絕或者妨礙執行,因而造成嚴重後果的,有關單位和個人要負法律責任。

法律文書又稱執行文書。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應以法律文書為根據。法律規定下列法律文書具有執行效力:民事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具有財產執行內容的刑事判決書和裁定書;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仲裁文書;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公證文書;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這些法律文書必須發生法律效力,沒有生效的不能作為執行的根據;法律文書還必須具有給付內容,如果只是確認或者變更法律關係的,則無需執行。

法定期限《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清償順序強制執行被申請人財產所得的現金,應及時清償債務。如果有多個申請人時,則由人民法院執行員按照法定的清償順序分配,而不採取平均分配的辦法。其順序是:首先償還所欠申請人的工資和生活費;其次償還所欠國家的税款;然後償還其他債務。先滿足上一順序申請人的債權,再滿足下一順序申請人的債權。如果在同一清償順序內尚不能滿足所有申請人要求的,則依各人債權數額的多少,按比例分配。未能清償的債權,債務人以後償還。

執行收費強制執行,是要收取費用(執行費)的,按照訴訟費的標準收取。申請強制執行之前,法院不會問申請人收費,等執行完畢後,被執行人要付費到法院。執行費上繳國庫。

在當代的社會,現在強制執行是比較常見的一種事項。但是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強制執行之前必須是有生效的法律文書,不管是法院的判決還是法院的裁定,都是需要以此為依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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