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條件不起訴的六種情形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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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附條件不起訴的六種情形都有哪些?
(1)主觀方面惡性較小,或具有過失、受騙、被脅迫等;
(2)平常表現較好,屬偶發性犯罪的;
(3)犯罪後具有認罪、悔罪表現,不具有重新危害社會或者串供、毀證、妨礙作證等妨害訴訟進行的可能;
(4)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5)犯罪嫌疑人不屬於流竄作案、有固定住址及幫教、管教條件;
(6)犯罪嫌疑人與被害方均對適用附條件不起訴無異議。
二、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適用應符合以下條件:
1、主體條件,適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2、罪名條件,必須是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規定侵犯公民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或者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輕微犯罪的犯罪,並且是依法可能被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單處罰金處罰的犯罪;
3、主觀條件,是行為人有悔罪表現;
4、程序條件,是人民檢察院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以前,應當聽取公安機關、被害人的意見。
三、與附條件不起訴相關的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二條對於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規定的犯罪,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符合起訴條件,但有悔罪表現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檢察院在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以前,應當聽取公安機關、被害人的意見。
對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公安機關要求複議、提請複核或者被害人申訴的,適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百八十條的規定。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人民檢察院決定附條件不起訴有異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起訴的決定。
第二百八十三條在附條件不起訴的考驗期內,由人民檢察院對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進行監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強管教,配合人民檢察院做好監督考察工作。
附條件不起訴的考驗期為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從人民檢察院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之日起計算。
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四)按照考察機關的要求接受矯治和教育。
第二百八十四條 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驗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撤銷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提起公訴:
(一)實施新的犯罪或者發現決定附條件不起訴以前還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訴的;
(二)違反治安管理規定或者考察機關有關附條件不起訴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
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驗期內沒有上述情形,考驗期滿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對於涉嫌犯了金融詐騙罪、過失致人死亡罪、以及故意傷害罪等罪名、且有悔罪表現的未成年,如果犯罪嫌疑人有悔過表現、且可能受到的的是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那麼檢察院就有可能會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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