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辦案程序規定有哪些
- 辦案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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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行政辦案程序規定都有什麼
1、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訴訟:
(1)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2)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3)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
(4)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覆的;
(5)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覆的;
(6)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卹金的;
(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8)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
2、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需要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取證據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開具調取證據通知書。被調取人應當在通知書上蓋章或者簽名,被調取人拒絕的,公安機關應當註明。必要時,公安機關應當採用錄音、錄像等方式固定證據內容及取證過程。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的證據包括:
(1)物證;
(2)書證;
(3)被侵害人陳述和其他證人證言;
(4)違法嫌疑人的陳述和申辯;
(5)鑑定意見;
(6)勘驗、檢查、辨認筆錄,現場筆錄;
(7)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3、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1)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2)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佈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決議、命令;
(3)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4)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4、提起行政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4)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從上述我們可以看出,行政辦案程序規定已經非常的完善了,我國法律在行政辦案的程序上非常的重視,並且隨着我國的情況的不斷變化,關於行政程序規定也在不斷變化完善着。不斷豐富的程序規定對於偵破案件有着極大的推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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