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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訴人2次拖延開庭時間的請求會被法院受理嗎?

被上訴人2次拖延開庭時間的請求會被法院受理嗎?

一、被上訴人2次拖延開庭時間的請求會被法院受理嗎?

被上訴人2次拖延開庭時間的請求會被法院受理嗎?

被上訴人2次拖延開庭時間的請求不一定會被法院受理,會延期審理的情形具體如下: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二、法院故意拖延開庭時間怎麼辦?

(一)如要法院在法定的時間內不能審結案件,可以向法院監察室或者檢察院反映,請求他們進行監督。如果沒有超過法律規定的時限,就難以認定是故意拖延,因為主辦法官在一定程序上有自由安排工作的權限。

(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三)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三、怎麼拖延法院開庭時間?

不可以故意拖延時間,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四百五十五條,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訴人可以建議法庭延期審理:

(一)發現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罪行、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補充偵查或者補充提供證據的;

(二)被告人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或者提供重要線索,需要補充偵查進行查證的;

(三)發現遺漏罪行或者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雖不需要補充偵查和補充提供證據,但需要補充、追加或者變更起訴的;

(四)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鑑定人出庭作證或者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提出意見的;

(五)需要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或者勘驗的;

(六)公訴人出示、宣讀開庭前移送人民法院的證據以外的證據,或者補充、變更起訴,需要給予被告人、辯護人必要時間進行辯護準備的;

(七)被告人、辯護人向法庭出示公訴人不掌握的與定罪量刑有關的證據,需要調查核實的;

(八)公訴人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證明,需要調查核實的。

在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前發現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建議人民法院延期審理。

不管是民事、還是刑事等的案件,只要被法院受理,那麼法院就需要在限定的情形內審結案件,當然,若是法院在審理期間,認為需要延期審理的,也可以依照相關規定,提出延期審理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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