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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出庭作證怎麼辦理相關程序?

證人出庭作證怎麼辦理相關程序?

1、申請證人出庭作證與通知證人出庭作證程序

證人出庭作證怎麼辦理相關程序?

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程序,是指為説明印證本方主張,參加訴訟者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法庭作出決定允許本方證人出庭作證的程序。參加訴訟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啟動該程序。啟動方式是由需要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一方,以書面的形式,在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至遲在證據交換時,向法庭提交申請出庭作證的證人名單,包括證人的身份、地址、聯繫方式,擬出庭作證的主要問題。合議庭的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對申請證人出庭一方提交的申請書及證人名單進行審查,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出庭的決定並對此決定負責。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均應以通知形式通知申請人。批准證人出庭的應以出庭通知的形式告知證人。

該程序作上述規定,目的是使法庭能根據每個案件的具體情況安排開庭的時間、地點、人員,以保證案件的審判活動能順利進行。訴訟的各方最瞭解本方的主張,瞭解本方證人的情況,瞭解其證言的證明力,對傳誰到庭作證,也最有發言權,故如果申請證人出庭則必須由他們提供證人名單。

但是否批准並通知證人出庭的決定權在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依據該證人證言是否與案件事實有直接聯繫,是否是本案審理的重要證據,以及證人的年齡、身體狀況、作證能力等方面作出決定。

2、查明證人身份、交代法律責任及證人保證程序

證人到庭後,應由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查明證人身份,成年人應向法庭交驗身份證。核對是否就是被申請出庭的證人,該證人開庭後是否在法庭內旁聽了已經進行的庭審。並詢問其他各方對證人上述情況有否異議。沒有異議或異議被駁回則由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和作偽證的法律責任。在證人明確表示理解並同意後,應要求證人寫下保證書,證人在保證書中應當保證自己的證詞符合自己所瞭解的客觀事實,並表明如作偽證願意負法律責任。

3、證人陳述事實、法庭質證和法庭補充詢問程序

證人寫下保證書後即由證人陳述其所知的、與本案有關的事實。在進行法庭質證時由證人接受訴訟各方的詢問,即主詢問程序和反詢問程序。主詢問處於開庭審理詢問證人的第一階段,由提供證人一方的當事人本人或者通過其律師進行。當事人藉助證人所瞭解的案件事實情況,通過詢問己方提供的證人所得到的證言,把己方主張的理由以及信息、材料來源明確的反映出來,以取得審判人員的理解和同情。這裏的證人證言包括普通證人,也包括專家證人。通過主詢問目的在於向法庭證實詢問方的主張,是當事人切實履行舉證責任的必要形式。反詢問規則是在開庭審理詢問證人的第二階段,即在提供證人的一方對該證人進行主詢問後由對方當事人或者律師對該證人進行的詢問。其目的在於暴露對方證人證言的矛盾、錯誤與不實之處,降低其證據的證明力,或者證明這個證人是不可信的,使對方證人承認那些對本方有利的相關事實。

反詢問後,進行主詢問一方可就對方進行反詢問中所涉及的新的事項進行再主詢問。主詢問與反詢問是相對的,再詢問後,反詢問一方可以就對方再主詢問所涉及的新的事項進行再反詢問。如果當事人認為必要,這樣的再主詢問和再反詢問可以反覆若干次,直到無話可問或無必要再問為止。應當強調的是,當事人或代理人向要求法官要求發問時,法官一般應同意並表示“可以發問”,但是如果當事人重複發問或所問的問題與本案無關,法官應及時阻止該當事人的這個提問。在法庭質證的主詢問程序、反詢問程序、再主詢問程序、再反詢問程序結束後,法官如果認為本案中的有些問題,當事人在詢問證人時未問及或問的不清楚,應對該證人進行補充詢問,直至將需要了解的問題問清為止。

綜上所述,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法庭對於上述申請,應當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法院會對證人是否符合條件進行核實,告知法律責任並要求證人保證陳述事實,質詢證人證言並進行補充詢問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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