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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法35條賠償

侵權責任法35條賠償

侵權責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五條,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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