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才叫侵權
- 人身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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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是一種侵害他人權益的行為,因此侵權行為也可以稱為一種侵害行為。對侵權的認定,可以從構成要件入手:
一、行為的違法性
所謂行為的違法性,是指行為人實施的行為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或強制性規定。
二、損害事實的存在
損害事實,既包括對公共財產的損害,也包括對私人財產的損害,同時還包括對非財產性權利的損害。
對財產的損害,包括直接損害與間接損害。直接損害又稱積極的財產損失,是指受害人現有實際財產的減少,間接損害又稱消極財產損失,是指受害人可得利益的減少,對人身的損害包括對生命、健康、名譽、榮譽等損害,而且對人身的損害往往也會生成一定的財產損失。
三、因果關係
侵權行為中的因果關係是指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客觀聯繫,即特定的損害事實是否是行為人的行為必然引起的結果。只有當二者間存在因果關係時,行為人才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因果關係是複雜多變的,往往一個損害後果的出現是由多個原因引起的,既可能有主要原因與次要原因,也包括直接原因與間接原因。
四、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過錯是侵權行為構成要件中的主觀因素,反映行為人實施侵權行為的心理狀態。
過錯根據其類型分為故意與過失。故意,是指行為人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產生的損害結果,仍希望其發生或放任其發生。
過失,是指行為人對其行為結果應預見或能夠預見而因疏忽未預見,或雖已預見,但因過於自信,以為其不會發生,以致造成損害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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