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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墜物傷人怎麼定罪?

高空墜物傷人怎麼定罪?

一、高空墜物傷人怎麼定罪?

高空墜物傷人怎麼定罪?

高空墜物傷人的話,根據情節而定,情節較輕,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罰,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涉嫌故意傷害、故意殺人以及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會被處以有期徒刑。

高空墜物的基本處理規則:

1、高空拋物墜物由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進行調查,查清責任人;

2、難以明確侵權人的,由可能的加害人予以補償,除非有證據證明不是侵權人的除外;

3、可能的加害人予以補償後,如果侵權人明確了,可以向侵權人予以追償;

4、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採取按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拋物墜物,未採取必要措施的,應當承擔未履行義務的侵權責任。

二、高空墜物可能構成哪些罪名?

1.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如果高空拋物、墜物行為有致不特定或多數人的生命、健康以及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受損的危險,並且責任人對此危險結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態度,則可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發生嚴重後果的,可以依照《刑法》第114條定罪處罰;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115條第1款的規定定罪處罰。在認定本罪的過程中,一定要嚴格把握危害公共安全的概念,即必須要求拋物或墜物的行為可能危及到不特定多數人生命、健康或財產安全,不具有後果嚴重性或行為方式高度危險性的,則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質。本罪的成立不要求出現具體的傷亡後果,只要高空拋物、墜物的行為產生前述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即可。

2.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

如果行為人高空拋物、墜物的行為並不會產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只是對特定個人的人身、財產安全造成了威脅,並且行為人對可能產生的結果持希望或者放任心態,則可依據行為人具體的主觀故意內容並結合行為的致害程度,具體分析行為所符合的侵害人身、財產犯罪罪名的構成要件。

3.過失致人重傷罪、過失致人死亡罪。

如若行為人本應預見拋物、墜物可能會造成致人死傷的結果,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但輕信可以避免,造成致人重傷、死亡的結果時,可以分別論以過失致人重傷罪、過失致人死亡罪。對責任人是否具有過失的判斷,應當結合行為人當時的主客觀狀況,即結合行為人的身心狀況、生活經驗和智力水平,從一般人的立場進行事後的判斷。

4.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重大責任事故罪。

在實踐中,如果行為人違反自己的注意義務導致高空拋物、墜物的行為,併產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結果,則可能構成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罪的成立同樣要求行為達到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數人人身、財產安全的危險性,只是行為人主觀上是過失的心態,並且以出現特定的實害結果為前提;如果具體的拋物、墜物行為發生在生產、作業的過程中,由於相關責任人違反安全管理規定,亂扔、亂放建築材料導致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相關責任人可能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

5.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如果高空墜物是由於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而導致的,比如建設高層建築沒有設置防護網,並因此發生墜物導致重大傷亡後果,那麼該施工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就要承擔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如果高空墜物是由於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導致的,比如在建築工程交付使用後由於質量不合格導致高層牆體脱落,造成人員傷亡、財產受損的嚴重後果,那麼直接責任人就可能構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高空墜物傷人一般是根據具體的情況進行定罪的,如果高空墜物的話可能會構成危害公安安全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以及過失殺人罪等相關的罪名。一般造成受傷者輕傷及以上的話就需要承擔一定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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