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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行政複議訴訟時效是多久?

税務行政複議訴訟時效是多久?

税務是我們工作和生活中不可避免的問題,國家發展、城市建設、民生改善等等方面都要依賴税收,税務問題複雜而嚴謹,處處都不能出錯,很多税務訴訟需要申請行政複議,那麼税務行政複議訴訟時效是多久呢?接下來我們就共同瞭解一下。

税務行政複議訴訟時效是多久?

一、行政複議的含義

行政複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複議機關提出複議申請,行政複議機關依法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並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行政行為。

二、申請税務行政訴訟複議時效

(一)複議申請人對國家税務機關作出的不予受理其複議申請的裁決不服,可自收到不予受理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複議機關不予受理的裁決本身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複議申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納税人和其他税務當事人對税務機關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及行政處罰行為不服,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或者國家税務機關採取税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申請複議的時間

(1)同納税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税務當事人同税務機關在納税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税務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確定的税額繳納或者解繳税款及滯納金,然後可以在收到税務機關填發的繳款憑證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上一級税務機關申請複議。

(2)申請人對税務機關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強制執行措施及行政處罰行為不服,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或者税務機關採取税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上一級税務機關申請複議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3)申請人對税務機關作出的阻止出境行為,拒絕頒發税務登記證、出售發票或不予答覆的行為以及責令提交納税保證金或提供納税擔保的行為不服申請複議,可以在知道上述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上一級税務機關申請複議。

通過以上內容,我們可以知道税務行政複議訴訟時效是是六十天,有一些特別的情況也會產生延長或縮短,在提請複議時一定要事先詢問好,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依法進行,不能想當然。如果您的税務問題比較複雜,也歡迎您向我們的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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