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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漏税刑法處罰的標準是什麼?

偷税漏税刑法處罰的標準是什麼?

個人所得税逃税首次逃税經税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繳納税款後不予處罰,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税務局(分局)批准,税務機關可強制查扣令其繳税。如果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經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税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偷税漏税刑法處罰的標準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條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税款,納税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税款,由税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税務局(分局)批准,税務機關可以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一)書面通知其開户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税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納税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税款。

税務機關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對前款所列納税人、扣繳義務人、納税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行。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強制執行措施的範圍之內。

對逃税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積極補繳的,可以從輕處罰。逃税30萬量刑為:偷税漏税三十萬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積極補繳税款可以從輕處罰。對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少繳已扣、已收税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前兩款多次實施的,未經處理的,按累計金額計算。逃税罪這一罪名通常被稱為“偷税罪”,應説我國現行刑法並未對其作出規定。在我國《刑法》第231條中規定了偷税罪,納税人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賬簿、記帳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或不列、少列收入,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納税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税款。

實踐中,關於偷税漏税的處罰,其實一般都是在構成了刑事犯罪之後的處罰,畢竟刑事處罰是所有處罰裏面最重的。其中如果單位有偷税漏税行為,並且被認定構成犯罪的話,在對單位進行處罰的時候往往採取的是雙罰制,這點與對自然人的處罰不太一樣。

在我國,不管是偷税行為還是漏税行為,都是我國的法律法規不允許的。在情節嚴重或者數額較大的時候,偷税漏税的行為還會被認定為刑事犯罪,此時是要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並且也是要予以追繳税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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