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税務糾紛 >税務訴訟 >

税收行政訴訟法律規定是什麼?

税收行政訴訟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税收行政訴訟法律規定是什麼?

税收行政訴訟法律規定是什麼?

税收行政訴訟法律規定是人民法院對於行政執行案件是獨立審判權的,税務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税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具體税務行政行為違法或者不當,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由人民法院對具體税務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進行審理並作出裁決的司法活動。其目的是保證人民法院正確、及時審理税務行政案件,保護納税人、扣繳義務人等税務當事人及其他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税務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

税務行政爭議存在的客觀性,是税務行政訴訟制度存在的現實基礎。税務行政複議以及其他法律監督機制的侷限性,是税務行政訴訟制度存在的理論根據。

税務行政訴訟的特點。

税務行政訴訟是由人民法院進行審理並作出裁決的一種訴訟活動。這是税務行政訴訟與税務行政複議的根本區別。

税務行政訴訟以解決税務行政爭議為前提,這是税務行政訴訟與其他行政訴訟活動的根本區別。

二、税務行政訴訟與税務行政複議的主要區別是什麼?

①性質不同。税務行政複議是屬於行政機關的行政活動,税務行政訴訟是屬於司法機關的司法活動。

②管轄機關不同。税務行政複議原則上由原處理機關的上一級税務機關或本級人民政府管轄;而税務行政訴訟則由人民法院管轄。

③審理方式和程序不同。人民法院審理税務行政案件實行合議、迴避、公開審判、兩審終審和辯論制度;而税務複議機關審查税務複議案件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必要時才採取其他方式),且實行一級複議制度。

④效力不同。人民法院對税務行政案件的判決和裁定具有終局性,當事人對判決和裁定不服只能進行申訴,且申訴不影響法院裁決的執行力;税務行政複議則不同,除國務院所作的裁決外,其他複議機關所作的税務行政複議決定不具有終局性,申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税務行政訴訟與其他行政訴訟的主要區別。

被告必須是税務機關,或經法律、法規授權的行使國家税收行政管理權的機關、組織。

税務行政訴訟解決的爭議必須發生在税務行政管理活動中,即一方為税務機關的爭議未必全是税務爭議。

因税款徵納問題發生的爭議,行政相對人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前,必須先經税務行政複議程序,即複議前置。

在我們日常生活當中如果涉及到税收方面問題的話,那麼是可以由行政相對人提出行政複議或者是行政訴訟,但是如果要提起行政訴訟的話,首先是需要提出行政複議的,這是屬於必須要行政複議前置的類型案件。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k/shuiwu/shuiwususong/p1xe3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