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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抗税騙税行為特徵是什麼?

偷税抗税騙税行為特徵是什麼?

偷税抗税騙税行為特徵是什麼?

一、偷税抗税騙税行為特徵是什麼?

偷税抗税騙税行為特徵是採取違法手段,偷逃税收。

1、偷税,是指納税人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税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税款的行為。

2、漏税是指納税人因無意識而發生的漏繳或少繳税款的違章行為。如由於不瞭解、不熟悉税法規定和財務制度,或因工作粗心大意,錯用税率,漏報應税項目,少計應税數量、銷售金額和經營利潤等。漏税行為雖屬無意,但已構成違章,按照《税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規定,税務機關應限定漏税者如期補繳所漏税款;逾期未繳者,應從漏税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金。

3、騙税是指納税人用假報出口等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經過公開的合法的程序,利用國家税收優惠政策,騙取減免税或者出口退税的行為。

4、抗税是指納税人、扣繳義務人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税款的行為。對抗税行為,除由税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税款、滯納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未構成犯罪的,由税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税款、滯納金,並處拒繳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二、偷税漏税的處罰是什麼?

1、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

2、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單位犯罪 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4、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5、經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税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曾因逃避繳納税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6、税務、海關、銀行和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與本罪犯罪人相勾結,構成本罪共犯的,應當從重處罰。

目前我們國家關於偷逃税收是有非常明確的處罰的規定的,當事人的偷税漏税和抗税是有不同的行為方式的,所以從本質上來説的話還是有不同的規定。耗水主要指的就是通過暴力威脅等相關的方式,拒不繳納税收的。一般情況之下是需要進行行政罰款。

標籤: 騙税 偷税 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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