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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税繳納標準

個人所得税繳納標準

個人所得税繳納標準:以全年應納税所得額為標準:1級:不超過3.6萬元的,3%。2級:超過3.6萬元至14.4萬元的部分,10%。3級:超過14.4萬元至30萬元的部分,20%。4級:超過30萬元至42萬元的部分,25%。5級:超過42萬元至66萬元的部分,30%。6級:超過66萬元至96萬元的部分,35%。7級:超過96萬元的部分,45%。
法律依據:
《個人所得税法》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税: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税年度合併計算個人所得税;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税。納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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