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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無履行合同的能力怎麼判定?

一方無履行合同的能力怎麼判定?

一、一方無履行合同的能力怎麼判定?

一方無履行合同的能力怎麼判定?

合同一方有沒有履行能力,主要看當事人履行合同的客觀條件有沒有發生變更,如經營的情況、是否喪失信用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六十八條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二、沒有履行能力中止執行

如果被執行人確實無能力賠償的,可以由法院暫時中止執行,等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後,可隨時恢復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

《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102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裁定中止執行:

(1)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執行人為債務人的破產申請的;

(2)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

(3)執行的標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機構正在審理的案件爭議標的物,需要等待該案件審理完畢確定權屬的;

(4)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

(5)仲裁裁決的被申請執行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執行請求,並提供適當擔保的。

三、執行中止的意義

執行中止一般適用於對連續執行無實質性影響的事項,如果某一事項可能使執行程序處於長期或不定期的休眠狀態,則該事項應適用終結執行。在中國,因被執行人缺乏履行能力等原因,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情況時有發生,不少執行債權需要經年累月才能最終獲得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採取本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的執行措施後,被執行人仍不能償還債務的,應當繼續履行義務。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由此,確立了繼續執行制度。

綜合上面所説的,合同是需要雙方來進行共同的履行才能維持雙方的關係,如果一方違反那麼這份合同就沒有任何的意義了,對於此合同如果一方沒有履行的能力那麼另一方就可以中止,所以,雙方在履行合同的時候就要按照法律規定的流程來,這樣才能更好的保障雙方的合法利益不受到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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