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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效力規定

司法解釋效力規定

司法解釋的效力是具有普遍司法效力,它對案件及其案件當事人具有客觀實在的拘束力,對於案件以外的人及其行為和事件有着巨大的影響。司法解釋的普遍司法效力就是司法強制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解釋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後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發生的糾紛案件,本解釋公佈施行後尚在一審、二審階段的,適用本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後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發生的糾紛案件,在本解釋公佈施行前已經終審,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不適用本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前發生的商品房買賣行為,適用當時的法律、法規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前房地產開發經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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