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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贈扶養協議屬什麼合同

遺贈扶養協議屬什麼合同

遺贈扶養協議屬於人身關係的協議,不適用民法典。遺贈扶養協議,是遺贈人與扶養人之間訂立的,確定遺贈與扶養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這裏的“扶養人”是指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其他公民或集體所有制組織。這種協議規定,扶養人承擔遺贈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並於遺贈人死後取得其遺產

遺贈扶養協議屬什麼合同

遺贈扶養協議也不同於收養關係,收養屬於身份法上的法律關係,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為法律上擬製血親,建立一種新的人身關係養父母與養子女關係,而遺贈扶養協議中的扶養人與遺贈人並不改變原有的身份地位。所以不能把收養協議和遺贈扶養協議相混淆。現今通説將遺贈扶養協議與收養關係予以明確區分,且認為以遺贈扶養協議之形式規避法定的收養條件者,遺贈扶養協議也無效。

遺贈扶養協議不是身份財產關係。身份財產法關係是以身份法律關係為前提的財產關係,屬於財產法關係與純粹身份關係之間的過渡類型。遺贈扶養協議不以當事人具備身份關係為前提,依現行法規定具有身份關係的法定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根本不能成立有效的遺贈扶養協議。遺贈扶養協議不是身份財產關係,也不是繼承契約。繼承契約是典型的身份財產關係,指具有身份關係的當事人(主要是夫妻或未婚夫妻)之間訂立的以處分客觀繼承權為內容的合同,比如夫妻雙方約定相互放棄繼承權,而指定兒子是共同的繼承人。

繼承契約與遺贈扶養協議存在以下差別:首先,客觀繼承權僅為資格或能力尚非權利,作為對客觀繼承權的處分行為繼承契約應當無效。遺贈扶養協議則為被扶養人對身後財產的以死亡為生效期限的處分,這種處分行為是有效的。其次,繼承契約的主體一般限於法定繼承人之間,而遺贈扶養協議的扶養方可以是其他自然人,也可以是集體組織,並且通常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其他人。最後,繼承契約的受益人不以履行一定的義務為對價,屬於無償契約,而在遺贈扶養協議中扶養人的生養死葬義務與被扶養人贈與身後財產互為對價,屬於有償、雙務合同。

遺贈扶養協議的扶養人不可以是遺產的法定繼承人。扶養人一旦簽訂合同後,應按照法律和遺贈扶養協議對設立人員的生老病死和安葬負有相應的責任和義務。沒有按照合同履行的,取消扶養人的遺產繼承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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