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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限制離婚自由為條件的協議有沒有效

以限制離婚自由為條件的協議有沒有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以限制離婚自由為條件的協議是無效的,自願離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結婚自願】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法定結婚年齡】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以限制離婚自由為條件的協議有沒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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