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後返還價款條件是什麼
- 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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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解除後返還價款條件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92條:“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這就是終止合同返還貨款的法律依據。
二、解除合同返還財產法律依據有哪些
返還財產是經濟法律主體承擔民事責任的其中一種形式。
《民法典》規定,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礙;
3、消除危險;
4、返還財產;
5、恢復原狀;
6、修理、重作、更換;
7、賠償損失;
8、支付違約金;
9、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10、賠禮道歉。
以上承擔民事責任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適用上述規定外,還可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收繳進行非法活動的財物和非法所得,並可以依照法律規定予以罰款、拘留。
三、合同解除效力
一般規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該條規定,確立了合同解除的兩方面效力:
一是向將來發生效力,即終止履行;
二是合同解除可以產生溯及力(即引起恢復原狀的法律後果)。
四、解除合同的流程
(一)、協議解除的程序
協議解除取決於雙方有一致的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不需要有法定解除權的存在。雙方解除合同意思一致的達成一般也要經過要約、承諾兩個階段,當雙方協商一致時,合同就被依法解除了。當然當事人也可另行約定合同解除的時間。此外,在合同必須經有關部門批准的情況下,有關部門批准解除的日期才是合同解除的日期。
(二)、行使法定解除權的程序
法定解除權是當事人以單方的意思使合同解除的權利,按其性質來説,不需要經過對方當事人的同意。《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對行使解除權的程序作了規定:
1、通知對方。
當事人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的,在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如果選擇解除合同,應通知對方當事人;發生法定情形而使當事人享有解除權的,解除權人如果選擇解除合同,同樣也應通知對方當事人。在這兩種情況下,合同從通知到達對方當事人時起解除。
2、對解除合同存在異議的,可請求法定機構解決。
當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通知到達對方後,對方不同意解除合同的,可向法院起訴或依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提出申請,請求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對於這些有效裁定,當事人必須執行。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應遵守特別程序的規定。
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規定,“合營企業如發生嚴重虧損、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規定的義務、不可抗力等,經合營各方協商同意,報請審查批准機關批准,並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門登記,可終止合同。不依法報請批准,或者未依法辦理登記的,不發生解除合同的效力。”
此外,在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而發生解除權的情況下,雙方當事人都享有解除權;在因一方違約而發生解除權的情況下,對方當事人享有解除權;在依合同約定而發生解除權的情況下,解除權的歸屬應根據當事人的約定來確定。
(三)、法院裁定的程序
在適用情事變更原則解除合同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解除合同的請求,由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情事變更原則的法律要件來裁決。
並不是所有的合同解除都是無條件的,只要是合同的解除跟簽訂合同的一方帶來損失的,都是要根據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或者是根據受害方實際的損失進行賠償。合同的解除在沒有跟對方造成任何損失的情況下,是不需要支付賠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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