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合同糾紛和合夥協議糾紛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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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夥合同糾紛和合夥協議糾紛區別是什麼?
合夥合同糾紛和合夥協議糾紛沒有區別,合夥合同就是合夥協議,合夥合同糾紛可通過以下方式處理:
1、協商解決。雙方當事人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通過友好協商、互諒互讓達成和解協議,進而解決糾紛。
2、調解解決。
3、仲裁解決。
4、訴訟解決。
二、合夥合同糾紛的立案條件有哪些?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三、合夥合同糾紛的起訴狀應載明哪些內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四、合夥合同糾紛的律師費一般是多少?
合夥合同糾紛的律師費不是法定的,主要和以下因素有關:
1、耗費的工作時間;
2、法律事務的難易程度;
3、辦理法律事務所需律師人數和承辦律師的業務能力;
4、委託人的承受能力和所在地社會經濟發展狀況;
5、律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
6、律師的社會信譽和工作水平;
7、辦理案件所需的其他必要成本支出。
五、合夥合同糾紛的證據種類有哪些?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綜上所述,合夥合同跟合夥協議是一樣的,可是,司法實踐中造成合夥合同糾紛的原因非常多,所以,相應的解決方案這裏沒辦法給出準確的參考依據,如果合夥合同是有效的,起訴以後法院也是依據雙方的約定處理合夥合同糾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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