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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辯權在合同履行中未行使的原因是什麼

抗辯權在合同履行中未行使的原因是什麼

抗辯權在合同履行中未行使,一定是簽訂合同的一方出現了什麼問題,導致合同雙方沒有按照合同中所説的那樣各自履行自己的抗辯權。也有可能是一方發現了另一方出現了惡劣的情況,提前終止了抗辯權的履行。那麼,抗辯權在合同履行中未行使時候出現了什麼狀況呢?

抗辯權在合同履行中未行使的原因是什麼

一、抗辯權在合同履行中未行使時候出現了什麼狀況

合同履行抗辯權是針對請求權而言的一種對抗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的履行抗辯權的種類有三種,具體是:

1、同時履行抗辯權。

當合同的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保證履行抗辯權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根據合同規定應向對方先為履行之前,如果發現對方履行債務的能力明顯減弱,以致可能難以履行對待給付義務時,可以要求對方提供必要的擔保,若對方不提供擔保,也未為對待履行,該當事人則享有了暫停履行自己義務的權利。這是大陸法系中的情事變更原則在合同法立法上的具體運用。

2、先履行抗辯權。

當合同的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3、不安履行抗辯權。

當合同的當事人一方應當先履行債務,但是其有確切的證據證明對方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二、如何行使合同同時履行抗辯權

1、同時履行抗辯權屬債權性質,是從屬於雙務合同,系相對權。它只對於主張雙務合同上的反對權的特定人,有拒絕給付的相對效力。而留置權屬物權性質,是絕對權。它在債權未受清償前可留置其物,繼續佔有,對任何人均有權拒絕返還。

2、同時履行抗辯權之拒絕給付,可以是物,也有以是行為;而留置權之拒絕給付,一般僅限於物。須對方履約能力顯著減弱有難為對待給付之虞。即其履約能力的變差程度必須是已達到了難以履約的程度。否則,屬濫用抗辯權,應承擔違約責任。

3、依同時履行所保證之債權,須為基於同一雙務合同而生之相互反對債權。依留置權所擔保的債權,其基於何種原因而發生,不作嚴格要求,只以債權之發生,須與該物有所牽連關係即可。行使抗辯權的一方當事人須無先為履行合同的義務。即按合同約定,相對方應當先為履行合同的義務,或雙方須有同時履行合同的約定。但如果相對人逾期履行合同,則可能使原合同約定無同時履行合同抗辯權的當事人獲得同時履行抗辯權。

4、抗辯權是基於公平原則,以使雙方共同履行合同義務實現合同宗旨為目的。留置權是以擔保為目的。須無對方提供履約擔保的情況。保證履行抗辯權因對方提供充分的擔保而喪失,因對方實際履行而告結束。

5、同時履行抗辯權必須依義務人實際履行合同而消滅(保證履行抗辯權可依擔保而消滅)。留置權可因債務人為債務之清償提出相當的擔保而消滅。先為履行抗辯權因對方提供相當的履約擔保而消滅,故又稱為保證履行抗辯權。後為履行抗辯權和同時履行抗辯權均要求對方不遲於自己履行。這兩種抗辯權的行使要件基本相同,只是行使後的法律效力有所不同。後為履行抗辯權的行使可要求對方先履行,在對方履行後,再按原合同約定,向後順延一定時間來履行義務。

簽訂合同的雙方約定按照合同中行使抗辯權。抗辯權在合同履行中未行使,一定是簽訂合同的任一方出現了一時難以解決的問題。導致了並沒有按照合同的約定那樣去做。也有可能是合同的一方提前終止了抗辯權的履行。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孝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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