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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與侵權責任有哪些不同點

合同與侵權責任有哪些不同點

合同與侵權責任有哪些不同點

1、歸責原則的區別。我國法律規定,違約責任適用嚴格責任或過錯推定責任,也就是説,只要當事人未按約履行義務,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辯事由,就必須承擔違約責任。

2、舉證責任不同。根據我國規定,在一般侵權責任之中,受害人有義務就加害人有無過錯問題舉證,而在特殊的侵權責任中,應由加害人反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不過,在合同責任中,違約方應當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

3、義務內容的區別。合同的義務內容往往是根據合同當事人的意志和利益關係確定的但是,在侵權行為中,不存在着法定的義務內容由當事人的利益關係決定的問題。

4、訴訟時效的區別。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來看,因侵權行為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一般適用2年的時效規定,但因身體受到傷害而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其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因違約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訴訟時效一般為2年,但在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延付或者拒付租金以及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情況下,則適用1年的訴訟時效規定。

5、責任構成要件和免責條件不同。在違約責任中,行為人只要實施了違約行為,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辯事由,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一般來説,違約是否造成損害後果,不影響違約金責任的成立。但是在侵權責任中,損害事實是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成立的前提條件,無損害事實,便無侵權責任的產生。

侵權責任與合同責任可能存在競合的法律關係。合同責任即違約責任。所謂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同時又符合侵權要件,導致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一併產生,違約的責任的請求權與侵權責任的索賠請求權發生重疊,形成請求權的競合。

所以在實際生活中合同責任與侵權責任既有相當點也有不同點,但是如果要區分的話也是比較好區分的,根據上述的不同點就可以很好的將兩者區分開來,因此在實際生活中不管是遇到了哪種責任都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否則的話就是違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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